《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发布时间:2013-06-24 发布机构:市城管执法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136/2013-102225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6月15日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跨设区市经营燃气气源销售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液化天然气经营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从事燃气气源销售的、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办法》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有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有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燃气管理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或者与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特种设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等资料。
《办法》规定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方案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经营者要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有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检查检测、维护保养、抢险抢修、宣传培训、用户服务等安全管理制度;有工程建设、安全保障、市场发展、财务管理、运行维护、客户服务、员工培训等经营管理制度,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