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发布时间:2013-08-06 发布机构:北戴河新区管委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232/2013-210317
为切实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社区矫正人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近日,新区司法局研究制定了《社区矫正人员分类管理办法》,下发各管理处试行,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A、B、C、D”四个等级把社区矫正人员分为严管类、普管类、宽管类、初矫类四个类别。其中,D类为“初矫类”,即自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的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初入矫管理;C类为“宽管类”,即悔罪态度较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的矫正人员,实行宽松管理;B类为“普管类”,即悔罪态度一般,基本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一般的矫正人员,实行普通管理;A类为“严管类”,即悔罪态度较差,不能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大,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较差的矫正人员,实行严格管理。
按照“两院、两部”颁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别细化管理措施,在电话汇报、书面汇报、参加公益劳动、集中教育学习、个别谈话教育、外出请假审批、变更居住地等方面分别作出详细规定,把工作重点放在“严管类”上。
按照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年龄、性格特征、文化程度、犯罪前是否就业、近亲属受刑事处罚情况、犯罪前婚姻状况、犯罪前不良恶习、罪犯归案方式、社区矫正类型、犯罪类型、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次数、判处刑罚种类、悔罪意识、矫正期间就业状况、人际关系、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情况、参加教育学习活动情况、参加公益劳动情况、遵守电话汇报制度情况、遵守思想汇报制度情况、遵守请销假制度情况、社区矫正期间奖励情况、社区服刑期间受惩处情况25项内容进行综合状态评估,量化分数。管理处将初入矫满三个月的社区矫正人员按照综合状态评估分数进行类别调整,得分在55分(不含)以下的,纳入C类(宽管类)管理;得分在55─85分的,纳入B类(普管类)管理;得分在85分(不含)以上的,纳入A类(严管类)管理。
按照平时表现和季度考核结果及时调整管理类别。对悔罪表现好,认真遵守有关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表扬奖励;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等符合减刑条件的为其申请减刑。对悔罪表现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提请给予治安处罚,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提请收监执行等处理。
社区矫正人员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对规范和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严格考核奖惩制度,不断激发其认罪伏法的自觉性和接受教育矫正的积极性必将起到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