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环保、公安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10-31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秦环〔2013〕140号 索引号170/2013-14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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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公安局
秦环〔2013〕140号
关于建立环保、公安部门环境执法
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
各县区环保局、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第八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着力强化司法保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环境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现就环保、公安部门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推进和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我市各类突出环境违法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由于历史原因及企业受利益驱动等各种因素影响,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个别企业还存在抗法、逃避环境执法等情况,特别是2013年以来北戴河及相邻地区近岸环境综合整治期间关停取缔企业擅自复产现象严重、“十五小”“新六小”企业屡禁不止、钢铁企业违规建设问题突出、因环境污染引发的涉稳事件呈上升趋势,给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造成了很大负面影响。加强环保、公安部门合作,有利于增强环境执法刚性,严厉打击各类恶性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完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各县区环保、公安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重要意义,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快建立健全环保公安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各项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会商制度。为加强联系沟通,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部门分管负责人和环境监察机构、公安治安机构以及各相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参加,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解决环境执法难点问题,组织部署联动执法检查工作。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同时建立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处置会商制度,对于案情重大、复杂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由环保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并邀请检察院、法院、法制、安监等部门进行专案会商,确保案件依法办理。各县区环保局、公安局也要尽快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处置会商制度,组织部署本辖区的联动执法检查工作和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处置工作。
(二)强化部门执法联动。为进一步强化部门执法联动,各县区环保局、公安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积极开展统一行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大对恶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集中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公布查处结果。
(三)规范办案协调和案件移送机制。各县区环保局、公安局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断完善环境案件中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刑事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工作,规范案件调查、证据保全、法律适用等有关事宜,确保依法行政,防范选择性执法。
三、强化环保公安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培训。各县区环保、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建设,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强化业务培训,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等方面培训,提升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水平。
(二)加强投入,确保运转。各县区环保、公安部门要加强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建设的资金保障,将其纳入年度工作预算,积极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经费,确保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正常运转。
(三)强化考核,确保实效。要将环保、公安部门共同参与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开展联合执法情况等纳入环保、公安系统目标责任考核,积极推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有效落实。要全面做好总结表彰工作,对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有效鼓舞士气和调动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环保、公安部门要积极宣传环保、公安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情况,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环保、公安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信息,让全社会特别是排污单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威慑环境违法行为。在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要注重宣传引导,对于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要积极配合当地党委宣传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五)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各县区环保、公安部门要深入推进司法强制措施在环境执法中的适用,完善有关机制,深入推动两部门联动执法工作的开展,增强环保、公安部门联动执法的威慑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附件:秦皇岛市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秦皇岛市公安局
2013年6月28日
附件:
秦皇岛市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深化环保、公安部门合作,规范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2008〕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移送依据。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将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等规定,将涉嫌环境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二、移送重点对象。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环境违法案件主要包括:重污染行业以直排废水、通过暗管、裂隙和渗井渗坑偷排废水、严重超标排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危险物质;涉重金属排放行业恶意超标排污;非法的小型电镀、制革、印染、炼油、褪色等严重污染环境生产项目排污行为;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污染饮用水源;放射源丢弃或被盗;危险废物、污泥或工业固废非法倾倒或不合法处置等。
三、工作职责
(一)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涉嫌环境犯罪的排污行为时,应当主动、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重点做好如下工作:1.做好现场调查,固定有关证据材料,制作现场勘验报告;2.确定污染源,做好污染监测工作;3.制作案件各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4.协调有关评估鉴定机构,出具有关的检验鉴定等报告;5.对违法排污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并制作案件调查报告;6.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违法活动的情报信息,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工作。
(二)公安机关。在接到环保部门的案件信息时,应该重点做好如下工作:1、根据环保部门的提请,积极协助配合环保执法,给予办案指导,协助开展调查,及时查处阻碍执行公务案件和恶意环境违法案件;2、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案件依法立案查处,做好案件移送材料的审查,补充侦查相关证据材料,控制涉嫌违法犯罪人员;3、在下列情况下公安机关应提前介入: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暴力抗法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四、移送程序。环保部门在发现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有关程序规定,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对于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环保部门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号)做好移送案件工作。
公安机关接到移送案件后,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移送案件接收手续,做好受理、登记工作,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结案后应及时向环保部门反馈案件处理情况。
五、移送材料。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当附下列材料:移送材料清单、违法案件移送函、案件情况调查报告、违法排污的有关证据材料、有关监测报告或检验报告(鉴定结论)、涉案物品清单、环保部门的处理意见或处罚的相关材料、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等。
六、证据要求
(一)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案件。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应当注重收集并妥善保存调查记录和询问笔录、采样记录和环境监测报告、现场检查时的音像资料、其他可以保存的实物证据和其他证据资料等,并应及时固定相关证据,重点包括:1、固定生产工艺证据。对生产环节污染物产生种类及数量进行核查,锁定企业污染排放情况;2、固定污染物排放证据。对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采样监测,调查分析违法排污形式和污染物排放量,并委托具有国家认证资质的机构出具监测报告;3、固定违法当事人证据。对违法当事人、知情人及相关证人进行调查询问,了解记录当事人的身份、住址、职务和工作报酬等信息,为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提供线索;4、固定违法相关材料证据。对企业的各类台账、运行记录、水电使用情况等进行取证。
(二)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对于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还应当固定以下证据:1、固定环境受破坏的直接证据。要对企业周边的污染区域进行布点监测,有效锁定企业违法排污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情况,并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等规定,委托有关鉴定评估机构对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进行科学评估,出具相关的鉴定评估报告;2、调查污染的排他性证据。调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污染发生地周边相当污染物排放企业的污染排放情况,固定与违法当事人对环境损害的排他性或不相关的证据材料。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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