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价局关于妇幼医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3-11-28 发布机构:null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秦价房字(2013)208号 索引号173/2013-105641
海港公安分局车辆管理处:
你处关于妇幼医院停车场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秦政〔2011〕81号)规定,你处管理的妇幼医院停车场已经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秦备案登记核字〔2012〕第71号),该停车场位于妇幼医院院内,有200个车位。按照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内机动车辆停车收费的通知》(冀卫财规〔2012〕24号)、秦皇岛市物价局《秦皇岛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秦价房字〔2011〕67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妇幼医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批复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汽车:住院病人及陪护人员停车凭住院押金单或离休证免收停车费。门诊病人或其他人员停车一个小时(含)以内的免收停车费,停车时间满一小时后,每半小时(含)收费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每24小时最多收费10元。
2、摩托车:住院病人及陪护人员停车凭住院押金单或离休证免收停车费。门诊病人或其他人员停车一个小时(含)以内的免收停车费,停车时间满一小时后,白天(早6时至晚10时)每次收费1元;夜间(车辆停放计入不计出)每次收费2元。
二、该收费标准试行期一年,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止,试行期满前,应依据运行成本重新申报,并取得正式的收费标准。如遇新收费政策出台,应依据相关规定重新申报。
三、你单位接此批复后15日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四、停车场按批复标准收费,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由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监制的停车场公示牌。
五、如不能按要求履行批复规定,市物价局将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此页无正文)
20 13年11月21日
抄 报:市政府
抄 送:市纠风办 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
秦皇岛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3年1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