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物价局 秦皇岛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医疗服务机构病房床位指导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28 发布机构:null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秦价药字(2013)72号 索引号173/2013-112915
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县级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强化管理,完善政策依据,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冀价行费字[2002]67号)和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病房床位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第6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经研究,决定对目前正在执行县级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的病房床位价格进行审核,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尽快按要求申报病房床位价格。
一、执行县级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核定病房床位服务价格的请示;
(二)卫生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执业许可证)及分等定级证明;
(三)医院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医院建筑面积、床位总数,病房设置情况,临床科室设置情况,设备配置情况,病床单元设备配置情况,医师及护理人员情况;
(四)病房床位布置图;
(五)病房的财务决算报告;
(六)病房床位价格的成本核算资料;
(七)其他有关资料。
二、经省物价局、卫生厅批准执行新建、改造病房床位价格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省物价局、卫生厅规定的床位项目内涵标准核实设施设备配置,申报具体的病房楼床位指导价格,经市物价局、卫生局核定后执行。
三、凡未经市物价局、卫生局核定批准而实施收费的医疗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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