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上调城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7-08-11       发布机构:市城管执法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136/2017-162629

    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自201761日起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城市居民、非城市居民、特种行业的污水处理费标准由原有的0.8/立方米、1.1/立方米、4.39/立方米分别调整为1.0/立方米、1.45/立方米、5.0/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