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8-11 发布机构:市城管执法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136/2017-162629
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自2017年6月1日起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城市居民、非城市居民、特种行业的污水处理费标准由原有的0.8元/立方米、1.1元/立方米、4.39元/立方米分别调整为1.0元/立方米、1.45元/立方米、5.0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