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4-01-27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119/2014-170142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416号)精神,现就我市烟花爆竹禁限放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3个城市区以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各县人民政府根据本通告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单独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

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期间和时限

2014130(除夕)、131(正月初一)全天,24(正月初五)、214(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2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和时限内,以下区域、场所禁止燃放:

(一)火车站、汽车站、港口、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二)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公共浴场及休疗单位、宾馆酒店的专用浴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三)国家机关、繁华街道、交通主干道和居民小区;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五)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六)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七)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八)重要军事、输()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九)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单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十)山(树)林、草原、苗圃、较大绿化景观带(地)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100米区域内;

(十一)建筑工地,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及居民地下的车库(停车场)等区域;

(十二)设有外墙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十三)消防救援难度较大的平房密集区域。

禁放区域、场所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设置禁放标识;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设置禁放标识。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必要时要派专人看管,对不听劝阻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村(居)委会、物业公司在本单位负责管理的区域内,划定燃放区域或范围,教育、引导群众安全、有序燃放烟花爆竹。

四、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及购买规定

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禁止燃放双响、摔炮、擦炮等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

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不得购买非法、非标、超标等禁止燃放的产品。

五、对烟花爆竹燃放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安全、正确、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燃放;

(二)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

(三)不得燃放非法、非标、超标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五)燃放前,应当认真阅读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并严格遵守。

六、宣传教育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要深入做好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引导群众从合法渠道购买合格产品,拒绝非法、非标、超标产品;严格遵守禁限放规定,安全、正确、文明燃放;少燃放、不燃放烟花爆竹。公安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提高群众依法燃放、安全燃放的意识,努力实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七、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适当的奖励。举报电话:1103950224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1224日发布的《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废止。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