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信息
发布时间:2014-04-30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221/2014-092031
法律援助信息
办公地址:全市各县(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12348
开展相关业务依据: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
开展相关业务事项: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请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
(八)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
(九)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十)主张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Δ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Δ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二)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三)行政复议、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四)办理公证证明、司法鉴定;
(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工作流程:
咨 询 |
向法律援助中心或援助站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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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事项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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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审查(援助站受理后转交中心的另提交初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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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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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援助协议、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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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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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 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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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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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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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表
2、 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3、 申请人住所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的证明
4、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5、 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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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交,申请人未按要求补交的,视为撤销申请。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查证,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理由。
提交材料:
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填写申请表,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Δ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等详细情况。
Δ 符合法律援助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申请人无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Δ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