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污染天气条件下交通管制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4-04-02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119/2014-152315
为有效降低因机动车造成的空气污染事件的危害程度,减少或避免空气重污染事件的持续,保障公民身心健康,减少经济损失,根据《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对污染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现就交通管制措施、范围等情况通告如下:
一、Ⅲ级响应措施
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在污染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禁止大型货车、面包车、三轮车、摩托车及黄标车通行,其它车辆按照车牌尾号限制通行,限行比例为20%。周一车牌尾号1和0限制通行,周二车牌尾号2和9限制通行,周三车牌尾号3和8限制通行,周四车牌尾号4和7限制通行,周五车牌尾号5和6限制通行(车牌尾号为字母的,按字母前一位数字确定限行时间);周六、周日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车辆一律限制通行。
二、Ⅱ级和Ⅰ级响应措施
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在污染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禁止大型货车、面包车、三轮车、摩托车及黄标车通行。其它车辆按车牌尾号单双号限制通行,车牌尾号为单号的单号通行,车牌尾号为双号的双号通行(车牌尾号为字母的,按字母前一位数字确定限行时间),限行比例为50%。
三、正常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及公交车、出租车等车辆不受车牌尾号通行限制。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