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建立委托代征机制解决地方税费流失问题

发布时间:2014-06-06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       索引号132/2014-170150

 

为解决“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受征管部门变更影响,造成地方税费流失问题,近日,市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地税系统委托国税系统代征地方税费的通知》,明确从今年6月1日起,由国税部门代地税部门征收有关税费。代征税费包括:对企业及其他单位,代征随同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除代征上述税款外,代征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对销售河砂、石灰石等资源的,还要代征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