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司法局按照社区治理思路建立人民调解组织
发布时间:2014-06-09 发布机构:北戴河新区管委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232/2014-103107
为进一步整合资源,促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运行,近日,新区司法局制定了《关于建立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的意见》,下发3个管理处、41个行政村执行。该《意见》以人民调解法和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秦皇岛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和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为遵循,着眼于当前新区各村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在总结经验、尊重习惯的同时,面向未来,有所突破,明确了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抓什么、怎么抓的问题,突出特点是体现了社区治理思路和网格化管理,整合各种力量资源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其内容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建立十个社区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新区城乡统筹发展规划,分片联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把新区现有的41个行政村组合为十个片区,根据当前地理空间位置和将来村改居区域,每个片区拟定为一个社区治理单元,分别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逐步实现由农村管理到社区治理的过渡,以减少数量,提升质量,人才共用,资源共享。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在所辖村的大学生村官中选任。大学生村官兼任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在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同时,还将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性、辅助性工作。
二是各村设立人民调解小组或调解员。41个行政村分别根据本村实际,选聘一些热心调解工作、有群众威望的村干部、村民代表、致富能手和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军人、老模范等作为人民调解员,或人民调解信息员。人民调解员数量较多的村设立人民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工作难以开展,暂时无法选出人民调解员的村,依托村两委班子成员或村民代表,设立人民调解信息员,联系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推动所在村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是聘请专业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鉴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性、专业性、规范性,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聘请法律顾问参与调解工作。所聘请人员具有人民调解员同等权利义务,可与其他人民调解员一同开展工作,亦可单独开展调查取证等相关业务工作。
四是搞好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对公安机关接警的民间纠纷案件,在控制事态后可直接移交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由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与公安民警联合调解;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行政部门可委托或移交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解决,有关部门对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应予认可;对双方当事人同在新区范围内的一般民间纠纷案件,法院在受理前认为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告知当事人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对已受理的民间纠纷案件,法院认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征得纠纷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五是推动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意见》明确提出六个规范化:工作主体规范化。各村分别以所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实施调解工作,所负责调解的纠纷达成协议后,将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加盖调委会印章,以便人民法院确认;案件受理规范化。无论是当事人主动申请,调委会主动介入,还是群众反映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民间纠纷,当事人都将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因客观情况口头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调解程序规范化。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严格遵循人民调解工作原则,主动告知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对于调解不成的纠纷,将及时终结,并告知当事人依法采取其他维权途径。对有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部门报告情况;场所设置规范化。依托社区警务室建设人民调解室,统一设置名称牌、座席卡,以及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受案范围、工作流程、原则要求等标识牌;文书制作规范化。按照司法部统一设置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调解文书。口头协议应由调解员记录在调解笔录;档案管理规范化。调解案件要按照“一案一卷”要求,建立完整的调解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