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2017版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7-11-08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176/2017-144935
附件: 秦皇岛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2017版安监局) | ||||
序号 | 审批事项名称 |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 监管部门 | 行业主管 部 门 |
1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安监部门 | 安监部门 |
2 | 市属及以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 安监部门 | 安监部门 |
3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建设项目实施机关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安监部门 | 根据企业类型确定 |
4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设计,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实施机关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安监部门 | 根据企业类型确定 |
5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并出具备案告知书。 《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向实施机关申请试生产(使用)方案审查备案,并出具备案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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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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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安监部门 | 根据企业类型确定 |
8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审核〔市政府投资的;《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修订版)》中应由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辖区内总投资概算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亿人民币以下的; 中央驻冀用人单位和省属用人单位总投资概算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市属用人单位的;跨县(市、区)的;省局委托的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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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审查〔市政府投资的; 《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修订版)》中应由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 辖区内总投资概算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亿人民币以下的;中央驻冀用人单位和省属用人单位总投资概算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市属用人单位的;跨县(市、区)的;省局委托的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 安监部门 | 根据企业类型确定 |
10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市政府投资的;《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修订版)》中应由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辖区内总投资概算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亿人民币以下的; 中央驻冀用人单位和省属用人单位总投资概算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市属用人单位的;跨县(市、区)的;省局委托的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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