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住宅设计规范》电梯设置相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06 发布机构:市住建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134/2014-140437
各县(区)城乡建设局、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局、北戴河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工程建设、设计、图审单位:
根据《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3号),《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6.4.2 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但目前我市仍有新开工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电梯。现就严格执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电梯设置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8月10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必须严格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要求设置电梯。
二、凡2012年8月1日以前设计并经图审机构审核合格的施工图,但开工日期在2014年8月10日以后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现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要求重新修改设计,报图审机构重新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对于2014年8月10日前虽已开工但处于基槽开挖阶段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也应按照现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要求重新修改设计,报图审机构重新审核合格后再继续施工。
四、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人,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委托设计,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五、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自2014年8月10日起,设计单位在参加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及工程地基验槽过程中如发现工程图纸设计时间早于2012年8月1日,设计单位应及时按照现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
六、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监管,对检查中发现未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的工程,责令改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设计等相关责任单位予以相应处罚。
本通知自2014年8月10日起执行。
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
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