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住宅设计规范》电梯设置相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06       发布机构:市住建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134/2014-140437

各县(区)城乡建设局、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局、北戴河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工程建设、设计、图审单位:

根据《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3号),《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自20128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642 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但目前我市仍有新开工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电梯。现就严格执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电梯设置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4810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必须严格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要求设置电梯。

二、凡201281日以前设计并经图审机构审核合格的施工图,但开工日期在2014810日以后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现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要求重新修改设计,报图审机构重新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对于2014810日前虽已开工但处于基槽开挖阶段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也应按照现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要求重新修改设计,报图审机构重新审核合格后再继续施工。

四、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人,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委托设计,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五、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自2014810日起,设计单位在参加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及工程地基验槽过程中如发现工程图纸设计时间早于201281日,设计单位应及时按照现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

六、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监管,对检查中发现未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的工程,责令改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设计等相关责任单位予以相应处罚。

本通知自2014810日起执行。

 

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

201486

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486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