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五项措施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发布时间:2014-11-24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       索引号132/2014-144351

 

    一是坚持依法采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明确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完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制度。深化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提升服务水平。二是坚持管采分离,明确政府采购各方责任。明确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职责,切实加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工作联动机制。财政部门不得将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委托其他机构行使。三是细编采购预算,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均应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不得超出批准的预算,采购合同金额不得超出中标金额。履行合同中需变更追加的,采购人应及时报送相关变更手续,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变更采购项目计划和合同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不予安排支付项目增项资金。四是严格采购方式核准,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明确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严格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资金。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操作执行,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五是强化信息公开,完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财政部门及时将政府采购信息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采购人及时将政府采购项目情况向社会公开。财政部门加强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实行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实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备案和曝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