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04-02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文件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文号: 索引号131/2015-15255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深入实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所有城市街道和60%以上乡镇,农村互助幸福院基本实现全覆盖。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4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30%以上。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健康、旅游休闲、文化教育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形成养老服务新业态。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加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市县区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和规范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并与社区办公用房统筹使用。养老服务用房主要用于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以上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民政部门全程参与。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移交所在县区民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的,到2020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2.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支持乡镇兴办区域性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支持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设农村互助幸福院。扩展农村互助幸福院功能,为农村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低偿服务。
(二)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1.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作用。重点为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低保对象中的“双失”(失能、失智)老人,计生特扶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积极推行公建民营改革试点。
2.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机构养老服务,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养老机构跨区联合、资源共享,发展异地互动养老,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所属的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等转型为养老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吸引境外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价格。
3.加快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综合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置护理、康复和老年病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设置护理型养老机构。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应纳入定点范围。完善医保报销制度,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三)大力发展养老产业。
1.推进北戴河国际健康城建设。科学编制北戴河国际健康城规划,打造健康养老产业集群。做好国家医疗保健中心的引进工作,筹建老年康复中心、中医养老保健中心等。引进医疗康复、养生养老、老年人用品开发等产业项目,塑造国内外知名的康养产业品牌。吸纳国际先进的医疗健康资源,以健康服务为统筹,促进养老与医疗、保健、旅游、教育、保险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2.开发老年产品用品。支持有资质的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需求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等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发建设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3.推广物联网技术。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开发老年家庭医疗监测和传感系统,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生活、医疗保健等方面远程监护服务。
(四)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大力开展养老从业人员培训,落实养老从业人员待遇。到2020年,养老机构院长资质培训率和护理员持证上岗率均达到100%,逐步形成结构合理、爱岗敬业、高中初级职业资格相匹配的养老服务队伍。公办养老机构持有证书人员享受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同等的工资待遇。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医护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五)加强养老服务行业建设。
积极培育社会养老服务行业组织,促进行业自我管理、服务和发展,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培训、研究、职业资格认定等工作。大力培育专业性中介机构,鼓励中介机构参与社会养老服务,提供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三、政策措施
(一)保障土地供应。
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新建养老设施的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安排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将闲置的建设用地优先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审批可以改变用途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乡镇、村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土地。
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规划要求和《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可参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养老机构停办后,土地使用权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租赁、市场出让方式供地;同一宗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严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严格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政策要求,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日常生活消费,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免缴有线(数字)电视一次性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免缴环境监测服务费。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市县区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体育彩票公益金要为社区养老、机构养老配备必要的体育健身器材。
1.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对符合资质条件、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自建产权举办的每张床位补贴4000元;对改造或租赁用房且租用期2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贴2000元。补贴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分担。
2.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对符合资质条件、床位达到30张以上的民营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本市户口老年人连续入住三个月以上的实际占用床位数给予运营补贴。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50元、80元和100元。补贴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分担。
3.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奖补。市财政按照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县区财政负担运营补贴,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贴标准。
4.农村互助幸福院奖补。对新建达标的农村互助幸福院,市县区财政给予一定奖补。市财政对每个幸福院建设奖补不低于1万元。
5.老年人高龄津贴。落实新颁布的《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全面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制度。
6.政府购买服务。购买养老服务,重点为低保家庭对象中的“双失”老人、计生特扶老人等特殊困难群体购买服务。购买保险服务,对为入住老年人购买意外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养老机构给予一定的参保补贴。购买岗位服务,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购买公益性岗位充实养老服务队伍。由各县区制定具体财政补贴标准。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加大对康复辅具、食品药品等老年用品用具行业的信贷支持。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保险公司承保养老机构责任险。
(五)强化尊老、爱老、敬老教育,开展志愿者服务。大中小学校要普遍加强尊老、爱老、敬老教育。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和养老用品开发。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并落实目标任务。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财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统筹规划、分年安排,及时下达年度用地计划,用地计划和指标要向社会公开。规划部门要做好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商务部门要把养老服务业作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教育、公安、卫生、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金融、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2015年10月底前,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具体政策措施。
(二)依法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完善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规范公建民营合作协议,确保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益养老服务性质不变。加强对养老机构床位数和入住老人信息的核定。各县区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强化对本地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服务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有关部门要依据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建立健全有利于政府分析、决策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并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进行监督管理。所有政府资助的养老项目和补助对象均要进行服务质量评估。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县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督促检查和工作绩效考核,确保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如期完成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