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绿色建筑评审专家管理
发布时间:2015-04-07 发布机构:市住建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134/2015-150914
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局,北戴河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绿色建筑专项评审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定工作,确保绿色建筑专项评审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定工作的科学、严谨和公正,现将《秦皇岛市绿色建筑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秦皇岛市绿色建筑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绿色建筑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建筑专项评审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定工作,提高评审质量,加强对绿色建筑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专家由秦皇岛市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管理。评审专家主要负责绿色建筑的专项评审和评价标识认定工作。
评审专家分为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室内环境、施工管理、运营管理7个专业。
第三条 评审专家条件:
(一) 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 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三) 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能够积极参与绿色建筑评审和评价标识工作;
(四)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
(五)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四条 评审专家职责:
(一) 参加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定工作;
(二) 参加绿色建筑专项评审工作;
(三) 参加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四)受主管部门邀请,参加绿色建筑项目监督、检查,为验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评审专家的申报和聘用:
(一) 按照自愿的原则,由所在单位推荐,向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报送《秦皇岛市绿色建筑评审专家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 经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初审合格后,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培训、考试。专家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员的考试成绩和工作业绩,择优聘用,由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颁发《秦皇岛市绿色建筑评审专家聘用证书》。
第六条 评审专家管理:
(一) 评审专家实行聘用制,聘期为1年。评审专家聘用期满后,需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培训和考试并结合上年度的工作考核情况,由专家委员会决定是否续聘。
(二)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遵循“科学、严谨”的原则,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评审专家应服从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的管理,及时完成交办的相关工作。
(三) 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和专家委员会应制定量化
考核标准,对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四)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和专家委员会应对工作不力,造成责任事故的评审专家,视情节轻重,分别提出警告、解聘专家资格的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