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07 发布机构:市住建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134/2015-151023
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局,北戴河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秦皇岛市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章程》已经秦皇岛市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我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秦皇岛市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章程
秦皇岛市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建筑专项评审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定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提升服务全市绿色建筑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成立秦皇岛市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批准组建,委托秦皇岛市墙改和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宗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在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下,坚持科技创新,大力促进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绿色建筑评价和标识认定工作,为我市绿色建筑科学发展提供高标准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职责:
(一)积极组织开展绿色建筑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先进地区的技术合作与交流;
(二)协助主管部门制定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
(三)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绿色建筑技术标准培训,开展绿色建筑政策宣贯,论证和推广绿色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
(四)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绿色建筑专项评审和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
(五)为绿色建筑项目监管、项目建设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提供技术支持;
(六)组织参加与绿色建筑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由名誉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若干名组成。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市节能办。
专家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举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应报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批准,可延期或提前换届。
专家委员会下设节地、节水、节材、节能、室内环境、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7个专家组。专家组专家实行聘用制,聘期1年。
专家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负责主持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职责:
(一)每年向专家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工作开展情况;
(二)执行专家委员会的决议;
(三)根据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和内容,制定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和活动计划;
(四)组织开展绿色建筑的专项评审和标识申报认定等相关工作;
(五)对专家委员会委员、专家组专家入会、退会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三章 专家委员会委员管理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从秦皇岛市绿色建筑评审专家库中产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 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三) 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能够积极参与绿色建筑评审和评价标识工作;
(四)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
(五)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六) 拥护专家委员会章程;
(七) 受聘的秦皇岛市绿色建筑评审专家向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批准后,成为正式委员。
第七条 委员的权利
(一)委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专家委员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委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八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专家委员会章程,执行专家委员会决议,完成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维护专家委员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四)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有关规定,保障工作成果的科学、公正和权威。
第九条 委员管理:
(一)委员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二)专家委员会名誉不容损害,委员如损害专家委员会名誉或违反专家委员会章程,经常务委员会研究批准,可取消其委员资格;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员,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
(三)专家组专家因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取消专家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处罚。
第四章 专家委员会管理
第十条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专家委员会全面工作;秘书长受主任委员委托,按照专家委员会章程主持日常工作,并根据主任委员委托和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其他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可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提议召开相关的工作例会;专业组专家受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相关工作的开展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对争议较大的原则问题,应报主任委员召开专题工作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建立和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档案。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