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27 发布机构:市住建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134/2015-153551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建设规划局、北戴河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秦皇岛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
直接发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承发包活动有序运行,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河北省住建厅《关于做好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建市〔2014〕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是指建设资金来源中不含国有资金、国家融资资金、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资金等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直接发包是指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承发包活动。
第三条 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的直接发包活动由发包人自行组织,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诚信的原则,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并对选择施工、监理单位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
第四条 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发包人已经依法成立;
2. 工程项目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3. 已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手续;
4. 工程项目有相应的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 有满足发包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第五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
第六条 发包人办理直接发包备案,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直接发包备案申请,填写《秦皇岛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备案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同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 项目属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核准证;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关意见;
4.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政务中心联合审查合格意见;
5. 建设资金落实证明资料;
6. 工程成本控制价备案表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核定表;
7. 拟定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企业信用手册》、《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秦施工登记证明》(外省、外市施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进冀备案证》(外省施工企业提供);
8. 施工企业拟选派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经理信用手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证书;
9.实行工程监理的工程项目还需提供拟定监理企业的《资质证书》、《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监理人员资格审查表》、《外地进秦工程监理企业登记表》(外省、外市监理企业提供)、《外地进冀工程监理企业登记表》(外省监理企业提供);
10. 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二)招投标监管机构将对直接发包建筑工程项目的发包条件、拟承包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工期和工程造价的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秦皇岛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直接发包备案书》(以下简称备案书,格式见附件二)。
(三)发包人与施工承包人应当自备案书发出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发包人或承包人应当将合同报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七条 发包人或承包人办理直接发包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1. 《秦皇岛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直接发包备案书》;
2. 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核实证明;
3. 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函及施工企业履约保函;
4. 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缴存证明;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招投标监管机构将对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项目负责人等实质性内容是否与直接发包备案书一致进行审核,对背离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条款内容予以纠正。
第八条 因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被限制进入建筑市场的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揽直接发包建筑工程项目。
第九条 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具有下列情形:
1.《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规定的违法发包行为;
2.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工程造价,提出其他不合理条件;
3. 选择被限制建筑市场准入或资质、资格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和执(职)业人员;
4. 合同中存有责、权、利明显不对等的不合理条款;
5. 直接发包施工合同采用非国家示范文本;
6. 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未按本办法要求办理直接发包和施工合同备案的建筑工程项目,视为未依法确定承包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直接发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直接发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附件1:《秦皇岛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备案申请表》
附件2:《秦皇岛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直接发包备案书》
《秦皇岛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理直接发包备案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