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5-04-23 发布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208/2015-153326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家住建部等三部委文件精神,从4月22日起开始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第二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暂不上浮,并降低贷款购房首付比例,首次购新房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二手房为30%),第二次购新房首付比例由60%降至30%(二手房为40%),进一步减轻了中低收入家庭购房压力。
另外,为适应目前职工就业流动性强的特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如职工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秦皇岛市缴存未满6个月的,可由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缴存证明和缴存明细合并计算缴存时间。
三是进一步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在京、津、冀地区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在秦皇岛市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时,可申请办理异地贷款业务,不受户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