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30       发布机构:市市场监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216/2015-113919

 

秦食安办〔201550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
秦皇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通知
 
各县食药监局、工商局、质监局、各区食品稽查大队、市局相关科室,市食品化妆品稽查支队,辖区内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餐饮服务单位:
为加强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要求,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为规范我市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确保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的有效落实,现就年我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范围(下列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采购、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
(二)食品流通企业从事采购、检验、验收、储存、养护、质量管理、调配、销售等岗位的;
(三)餐饮服务单位从事食品采购、验收、保存、粗加工、切配、烹饪、裱花操作、饮料现榨、面点制作、烧烤加工、备餐、分装、供餐服务、清洗消毒、仓储、配送以及食品安全管理等岗位的;
(四)药品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采购、储存、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
(五)药品经营企业从事采购、检验、验收、储存、养护、质量管理、调配、炮制、销售等岗位的;
(六)医疗机构从事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制剂配制等岗位的;
(七)医疗器械(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义齿)生产企业中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
(八)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
(九)化妆品生产企业从事配料、加工、贮存、检验、验收、容器洗涤、灌装、包装、质量管理、设备管理等岗位的。
二、健康检查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着布局合理、方便检查、高效保质的原则,对申请承担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了资质审核、确定,并按有关要求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了认真考察,确定秦皇岛市第一医院医院等26家为我市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秦皇岛市第三医院为我市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复检机构。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可以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确定的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按照各项医疗技术操作规范、规定检查内容及其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保证健康检查质量。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确定,擅自开展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其检查结果无效。
秦皇岛市中医院
秦皇岛市第一医院体检中心
秦皇岛市第三医院
秦皇岛市第四医院
海军秦皇岛医院(408医院)
秦皇岛市工人医院
秦皇岛市海港医院
秦皇岛国旅卫生保健中心
秦皇岛市卫校医院
秦皇岛市军工医院
秦皇岛开发区第二医院
山海关人民医院
山海关区疾控中心
北戴河人民医院
北京军区北戴河281医院
北戴河新区疾控中心
秦皇岛智得门诊部
秦皇岛百姓医院
秦皇岛友谊医院
秦皇岛华夏耳鼻喉医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优抚医院
昌黎县疾控中心
昌黎县中医院
抚宁县疾控中心
卢龙县中医院
三、 健康检查项目及要求
(一) 健康检查项目包括:
1.既往病史;
2.体格检查:包括心、肺、肝、脾和皮肤等检查;
3.肝功能检查,谷丙转氨酶异常的应当补充检查HAV-IgM、HEV-IgM;
4.常规微生物项目检验:痢疾杆菌、伤寒、副伤寒;
5.胸部x射线摄影检查;
6.药品质量检验、验收、养护工作人员的视力和辨色力;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进行健康检查才能上岗的其它项目。
健康检查项目详见附件1。
(二) 对健康检查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或健康检查不合格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及化妆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对要求恢复原工作的,应当重新办理健康合格证明。
(三)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患有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伤寒、副伤寒、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包括病原携带者),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的,具有渗出性或化脓性皮肤病的,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包括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的以及可能造成药品、医疗器械污染等其他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直接接触药包材及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工作岗位。
辨色力检查不合格或矫正视力在1.O以下的,不得从事药品质量检验、验收、养护工作。
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化妆品工作岗位。
(五)对健康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健康检查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原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复检。原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15日内做出复检结论。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健康检查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不一致的,由原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费用;复检结果一致的,由提出复检的从业人员自行负担费用。复检结论为发放健康合格证明的最终依据。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把体检工作作为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的一项依法管理的正常工作,务必高度重视,不留死角、全面彻底;对恶意拒检、有意瞒报的企业及个人要依法查处,绝不姑息;
2、各相关企业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依法到规定的承检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做到应检尽检,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3、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相关科室要采取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跟踪检查等方式依法对分管的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企业应检人员按规定全员检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不按照规定组织健康检查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4、秦皇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前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有关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同时作废。
附件1.河北省食品药从业人员体检表
2.河北省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秦皇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