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08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秦环办[2015]119号       索引号170/2015-132249

 
 
 
秦环办[2015]119号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环保部印发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第34号)和省环保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修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工作的通知》(冀气应急办[2015]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方案)基础,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年度备案工作任务,特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备案范围
我市所有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备案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统一备案原则,备案受理部门为各县、区环保局。各县、区环保局在收到企业事业单位提交的备案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文件资料齐全的(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说明及正文、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备案的企业事业单位中涉及各类工业园区、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县、区环保局应在完成备案后,出具《预案》审核意见并连同《预案》文本资料报送省环境应急中心进行备案;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完成备案后报送市环保局进行备案(需提供《预案》文本资料、电子版和县、区环保局已出具的备案表)。各县、区环保局及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参照环保部印发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指导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识别、划定环境风险等级、剖析企业存在的风险底数和环境风险状况、分析可能发生的环境事件及其后果,督促企业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和《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二、做好预案更新
我市国控、省控、较大以上环境风险、沿海溢油风险等企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大部分是2012年编制发布的,按照《预案》管理要求,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修订。各县、区环保局及市环境监察支队要督导辖区内应修订《预案》或尚未编制《预案》的企业及时按照环保部印发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进行修订、编制和备案。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演练并如实记录情况、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的企业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对上述企业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月17日,市局转发了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修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工作的通知》(秦环办[2015]38号),5月15日,环保部应急中心和省环保厅应急中心来我市调研玻璃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时,再次强调了要加快推进企业方案修编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此项工作(7月31日前完成备案)。各县、区环保局及市环境监察支队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督促并指导列入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名单的企业按照时间节点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修编、现场核定及专家论证工作,同时按照要求报送省环保厅和市环保局备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格式及编制思路可参照《XX玻璃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模板》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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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排查制度
    环保部印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各县、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要按照上述要求,督导辖区内企业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和档案,并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企业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四、加强预案监督 
各县、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对所辖企业事业单位《预案》进行督导检查,可以采取查阅档案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的应急预案进行检查,重点突出《预案》的可操作性、实效性和科学性,督导企业按时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省环保厅及市环保局将定期对各县、区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抽查。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备案工作联系人:
省环保厅:孟宪栋 0311-89109310 13903115539
市环保局:王 楠 0335-3636193   18833559779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