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筑企业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10       发布机构:市住建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134/2015-095049

各建筑企业及相关单位:

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秦政办字[2015]82号)文件精神,对全市建筑企业开展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防范非法集资风险,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将《开展建筑企业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你们,望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排查、整改。

开展建筑企业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开展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有效遏制非法集资行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全市建筑企业开展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专项整治遵循“依法惩治”的原则,利用“ 警民联动”的方式,针对存在非法集资现象的建筑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治,使广大群众树立“参者自负、风险自担”的风险意识及依法合理维权的法治观念。

二、专项整治范围

1、全市资质以上建筑企业,特别是我市一级、二级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

2、对在建施工中信誉度不高,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三、专项整治安排

1、宣传阶段。710日—15日,召开会议与利用电话、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分期分批的向建筑业企业宣传非法集资现象,告知企业非法集资的危害,有此种行为的及早改正。设立举报箱,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查处。

2、自查阶段。716日—731日,建筑企业根据要求进行自查,并撰写自查报告,于月底前上报建筑行业管理科。

3、检查阶段。81日—15日,我局随机抽取部分建筑企业进行检查,尤其是对典型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

4、整改阶段。816日—825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非法集资的建筑企业进行整改,在此阶段进行专项整改,未进行整改、未将非法集资款限期归还的交由公安部门处置。

四、处理措施

1、积极督导整改。对非法集资企业进行备案,督导企业立即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确定完成时限,确保非法集资行为得到彻底解决。

2、上报治安部门。对在查处过程中非法集资现象非常严重的企业,及时上报市政府、公安部门,并向公安部门进行备案,降低事件的恶化程度。

五、专项整治要求

1、各企业要高度重视,针对有非法集资事实和有非法集资倾向的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退还集资款和停止集资行为,防止因非法集资触犯法律和规定。

2存在非法集资现象的单位要保证原始财务账目状况,不得篡改,有改动按相关法律追责。

3、成立开展建筑企业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建筑行业管理科。

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长:    王宏琴

     长:    董谊军(联络员)、梁勇

       员:    周燕申、、胡盛楠、审计机构人员

联 系 方 式:    306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