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13 发布机构:市住建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134/2015-100157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综合评价体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建筑业各相关企业:
现将《秦皇岛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
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秦皇岛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综合评价体系(以下简称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构建激励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信用信息综合评价体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各成员单位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信息管理员年度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按照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励先进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每年定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办)组织建管科、法制科、组织科、监察室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条 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基本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管理体系建设、工作计划和制度建设、信用信息采集和报送、信用信息结果应用、信用体系宣传培训以及落实领导小组有关工作任务等方面,实行百分制(考核表见附件)。
第六条 对照年度信用体系工作结果,局信用办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制度建设、文件资料和相关案卷等形式,对相关情况逐项进行考核,综合评价。
第七条 信用办将考核结果报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定期公布。年度考核总得分前5名的单位评定为优秀单位。同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结果,将纳入各成员单位党政班子年度考核内容,并占比一定分值。
第八条 设立工作创新奖。各相关单位对信用信息评价体系建设应用方面,有重要创新举措且成效明显,并经基层服务对象认可,或得到省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推广,或受到国家部委以上表彰的事项,可向局信用办申请认定并加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制发之日起施行,由局信用办负责解释。
附件: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
(满分100分)
序号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考核依据 |
考核 方式 |
一 |
工作管理体系 建设 |
10 |
|
|
|
|
1 |
主管领导 |
2 |
明确主管单位领导 |
已明确的得2分;未明确的不得分 |
文件资料 |
材料 审核 |
2 |
责任科室 |
3 |
分别明确业务牵头科室、协助、保障科室 |
已明确的得3分;未明确的不得分 |
文件资料 |
材料 审核 |
3 |
人员配置 |
3 |
相关责任科室明确专人负责具体报送、录入等工作 |
明确的得3分;未明确的不得分 |
文件资料 |
材料 审核 |
4 |
工作条件 |
2 |
保证牵头科室和协助、保障科室工作经费、电脑等相关办公工作条件 |
具备工作条件得2分;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分 |
文件资料 |
材料 审核 |
二 |
信用信息采集 和报送 |
40 |
|
|
|
|
1 |
信息规范性 |
5 |
上报信用体系的数据符合规范性要求 |
符合规范性要求的得5分;基本符合要求的得3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信用办 相关资料 |
材料 审核 |
2 |
信息准确性 |
5 |
上报信用体系的数据准确情况,考核准确率 |
准确率=(全部数据项数量-发生错误的数据项数量)/全部数据项数量×100%,准确率95%以上(含95%),得5分;85%-95%(含85%),得3分;85%(不含85%)以下不得分 |
档案 相关资料 |
材料 审核 |
3 |
信息完整性 |
20 |
上报信用体系的“应报必报”数据完整情况,考核完整率 |
完整率=处罚数量/提供的数据项数量×100%,完整率100%以上,得20分;95%以上(含90%),得15分;85%(不含85%)以下不得分 |
档案 相关资料 |
材料 审核 |
4 |
信息时效性 |
5 |
对上报信用体系的数据,考核时效性 |
符合评价标准时效要求的得5分;不及时提供的,按比例扣减分值 |
档案 相关资料 |
材料 审核 |
5 |
异议处理 |
5 |
按规定及时处理有异议信用信息 |
按规定及时处理的得5分;超过规定时间不及时处理的,按比例扣减分值 |
档案 相关资料 |
材料 审核 |
三 |
信用信息 结果应用 |
30 |
|
|
|
|
1 |
信用信息应用 |
30 |
全面落实有关精神文件,在市场监管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
对照文件要求,逐项检查落实情况,全面落实的得30分;基本落实的得25分;落实不力的不得分 |
工作进展 及成效 |
材料 审核 实地 察看 听取 汇报 |
四 |
落实其他任务 |
10 |
|
|
|
|
1 |
参加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和信用办等组织的会议、活动情况 |
5 |
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工作人员按要求参加各类会议、活动情况 |
缺席1人次扣1分,满分5分,扣完为止 |
会议、活动记录 |
材料 审核 |
2 |
向信用办提供工作简报信息情况 |
5 |
向信用办提供工作简报信息 |
每采用1条得1分,不超过5分 |
信用办 统计资料 |
材料 审核 |
五 |
表彰与工作创新加分 |
10 |
|
|
|
|
1 |
表彰 |
5 |
年度被评为“信用信息先进管理单位加5分 |
文件资料 |
材料 审核 听取 汇报 实地 调研 组织 测评 |
|
2 |
工作创新 |
5 |
信用信息应用,开展行业内信用建设工作取得经验,可申请工作创新奖,由考核领导小组考核认定加分。加分不得超过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