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限期补报2015年2季度《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13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秦环办[2015]166号 索引号170/2015-16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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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环办[2015]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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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限期补报2015年2季度
《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的通知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至今未按规定时间申报提交2015年2季度《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依照环保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规定,限你公司在2015年7月17日前补报2015年2季度《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逾期拒不申报或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我局将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下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并对拒报、谎报的行为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