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手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31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秦环办[2015]240号       索引号170/2015-165056

 
 
 
 
 

关于限期办理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手续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及相关单位: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号)的要求,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目前我市80%的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均已过期,未办理延续手续。为了加强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管理,杜绝安全隐患,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县区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情况要全面清查,查清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对已过期而未办理延续的单位,督促其立刻办理相关手续,时间截止到2015年9月底。
二、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监测报告;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许可证正、副本。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需要延续而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我局将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相关条款,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吊销其许可证并处罚款。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