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辖区内所有污染源进行排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09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秦环办[2015]248号 索引号170/2015-16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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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环办[2015]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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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辖区内所有污染源进行排查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4]80号)和省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有关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5]101号)的要求,各县区要对所有排污单位进行检查,摸清污染源底数,全部录入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辖区内所有污染源进行排查
(一)通过与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名单进行比对,核对排查企业数量是否全面;
(二)通过与总量部门提供的减排企业名单、超低排放企业名单(见附件1)进行比对,验证污染源排查是否存在遗漏;
(三)通过与受理过的信访企业名单(见附件2)进行比对,验证污染源排查是否存在遗漏;
(四)通过与重点治理行业(钢铁、焦化、制药)企业名单(见附件3)进行比对,验证污染源排查是否存在遗漏。
二、建立档案并完整录入污染源动态数据库
工商注册名单,总量部门提供的减排企业名单、超低排放企业名单,受理过的信访企业名单和通过与重点治理行业(钢铁、焦化、制药)企业名单中所有排污企业要全部录入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名单中存在的企业,在污染源动态数据库中查询不到的,要上报书面说明。
附件:1.总量部门提供的减排企业名单、超低排放企业名单
2.受理过的信访企业名单
3.重点治理行业(钢铁、焦化、制药)企业名单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