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报流程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26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170/2018-200357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报流程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确保上级领导第一时间获知信息,突发环境事件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置,根据省委省政府、省环保厅、市委市政府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接报范围
主要包括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其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报告)。
二、接报方式
(一)电话直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县区环保分局报告正式文字信息之前,通过电话报告的相关信息。
(二)文字报告。相关县区环保分局通过邮件、应急微信群或传真报送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三、接报内容
各县区环保分局通过文字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须经分局主要领导审核签批后上报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首报内容主要包括:接报时间、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事发原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以及已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发展趋势和采取的处置措施等情况。文字报告内容信息要素尽可能齐全,一时不具备的,及时补充续报。
四、报送程序
(一)首报。市局值班室首次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值班人员首先通知市环境应急预警中心并迅速提出拟办意见,报告市局带班领导和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经市局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及时将事件基本信息及拟办意见报市政府值班室和省环保厅。
(二)续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危险化学品泄漏救援等突发环境事件,市局值班室值班员随时与事发地环保分局现场应急指挥人员保持联系,实时掌握处置进展情况,处置现场发生涉险人数、救援难度增大等情况时,即刻报市局主管应急工作的领导,经领导同意后报市政府值班室,重大进展情况随时报送。续报情况如需上报省环保厅、环保部的,经相关领导同意后,按有关规定上报。
(三)终报。事发现场处置结束后,相关县区环保分局和市局相关科室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事件情况终报,经市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及时报市政府值班室、相关市领导和省环保厅。
五、报送时限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县区环保分局在事发1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15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向市局报告,市局在接到分局报告后1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15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向市政府、省环保厅、环境保护部报告;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县区环保分局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市局报告,市局在事发1小时内向市政府、省环保厅报告;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不受分级限制,在向市局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市政府、省环保厅报告。对市政府、省环保厅要求核报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电话反馈时间不超过10分钟,书面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六、批示办理
市局值班室值班人员收到上级领导批示后,立即呈报相关局领导并通过涉密文电传输系统或传真,将领导批示下发到相关县区分局及市局直属单位落实,并及时向相关局领导报告落实情况。
七、追责问责
对违反报送时限,迟报、漏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由市局予以通报批评;对迟报、漏报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情节较轻、未造成较大影响的,由市局主要领导对相关县区环保分局局长、主管副局长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深刻检查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纪依规严肃问责;对谎报、瞒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移交有关国家机关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