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卫生计生委、秦皇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23       发布机构:市卫健委(市爱卫办)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       索引号169/2016-112903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教育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河北省入托、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实施办法》,为保障全市中小学、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落实,保障广大儿童身体健康,现将《秦皇岛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秦皇岛市入托入学儿童

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预防接种证是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的凭证,儿童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为规范全市查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河北省入托、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

(一)及时发现无接种证、未免疫和未完成全程免疫的儿童,通过补证、补种,提高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二)加强卫生和教育部门的配合与协作,指导并促进学校和托幼机构免疫预防相关工作。

(三)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儿童家长对免疫规划工作的认识和依法、自觉接受预防接种的意识。

二、目标

(一)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小学,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开展率和所有在托(校)儿童的接种证查验率分别达到100%。

(二)所有在托(校)儿童预防接种证补证后建证率达到100%。

(三)以托幼机构和小学为单位,所有在托(校)儿童补种后各免疫规划疫苗单苗接种率和全程接种率分别达到98%95%

(四)以乡镇为单位,对托幼机构和小学校及接种单位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人员培训率达100%。

(五)以乡镇为单位,乡镇卫生院和总校联合对辖区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小学校入托、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督导率达100%以上。

三、查验范围、对象及内容

(一)查验范围: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小学。

(二)查验对象

1所有入托儿童和新入学的儿童。

2、各学年期间接收的转托(学)儿童和暂时借托、借读儿童。

(三)查验内容

1、儿童有无预防接种证。

2、是否按照《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规定的免疫程序,完成了免疫规划疫苗的全程接种。

四、各部门和各单位工作职责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1、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和实施有关培训工作。

2、加强对托幼机构或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传染病控制管理内容,定期进行检查。

3、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宣传,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良好环境。

(二)托幼机构和学校

1托幼机构和小学要指定专人负责,将查验预防接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要求;在儿童入托、入学报名时,要求其家长按照要求提交预防接种证。

2、在新生入托、入学时或新接收转学儿童时查验其预防接种证。

3、对丢失接种证、未接种或接种不全的儿童要督促其补种(补证),直到全部补种(补证)完成为止。

4、积极向学生及家长/监护人宣传预防接种的意义和有关知识。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对辖区内儿童补种(补证)工作的组织领导。

2、负责辖区内儿童补种(补证)情况的督导、检查和评估。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补种/补证工作的接种单位指定。

(四)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技术指导。

2、对下级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进行督导,并将其纳入年度考核。

3、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县级疫苗的分发与使用管理。

(五)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制订培训计划,对基层查验预防接种的师资人员进行培训。

2、在儿童入托入学前做好辖区内儿童补种/补证的工作安排。

3、对接种单位开展的补种(补证)情况进行督导。

4、负责补种所需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分配与使用管理。

(六)接种单位

1、负责本辖区内托幼机构或学校负责查验预防接种证的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2、与托幼机构或学校进行沟通,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接种单位可根据教育部门的需要派人员深入托幼机构和学校参与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及时对漏种、漏证儿童进行补种、补证;全部补种完成后告知家长尽快将通知单送交托幼机构或学校。

3、将补证、补种数据及时汇总、上报。

五、查验方法及数据报告时限

(一)查验方法

托幼机构或学校审核所有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并将儿童的相关信息正确登记在《河北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用于补证、补种复验,存档备查;另一份交给预防接种单位,用于补种),已完成全程免疫和未完成全程免疫者要分别登记,无证者视为未接种。确定每名儿童是否需要补证、补种疫苗以及需补种疫苗的种类和针次,对需补证、补种的儿童填写《河北省入托、入学儿童补证补种通知单》(附表4),通知儿童家长到预防接种单位进行补种、补证,在补证或完成全部补种后交回进行复验。在查验预防接种证完成后,将查验信息、漏证、漏种等信息统计汇总到《河北省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开展情况汇总表》(附表6,及时报告给所属辖区的接种单位。

(二)接种及信息汇总

接种单位根据托幼机构或学校提供的《河北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登记表》信息,合理安排接种时间及时进行补证、补种,对未完成补种的预约下次接种时间,对未来补证、补种的儿童与托幼机构或学校合作通过多种渠道进行通知。在查验预防接种证完成后,接种单位要督促辖区托幼机构和学校根据已填写完成的《河北省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登记表》,将查验信息、漏证、漏种等信息统计汇总到《河北省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开展情况汇总表》(附表6,根据托幼机构及学校将附表3数据进行汇总,上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信息上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集各接种单位《河北省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开展情况汇总表》(附表6,汇总后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补种原则

免疫程序、补种原则分别参照《河北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卫生部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

(五)补种(补证)工作

1、各预防接种门诊要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补种原则开展儿童补种(补证)工作,补种疫苗后的接种信息同时上卡、上证、录入信息系统。

2、接种单位依据以下两种情况具体实施:一是儿童属于本预防接种门诊管理的,接种人员在核对免疫接种卡片后进行补种(补证)。二是儿童不属于本接种单位管理的,原则上返回原接种单位进行补种(补证),但要做好解释工作;如果有预防接种证,但漏种的疫苗且无法返回原预防接种门诊接种,接种人员可根据接种证记录的信息进行补种(补证);如果无证必须回原预防接种门诊补证,否则接种人员可视为均未接种,但儿童监护人确认已接种过相应疫苗,则由监护人签字证明后,不需要补种,只进行补证和补种家长(监护人)确认未接种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