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关于清理扣留车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3-12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119/2016-1002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我支队决定对2014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扣留的车辆进行清理。自登报之日起3个月内,请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持暂扣凭证、驾驶证、本人身份证、行驶证或购车发票、合格证(如属被盗车辆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报案证明),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各直属大队及港口大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