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25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170/2016-094341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全市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
近期以来,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维护和对相关单位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各县区不同程度存在着核技术运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到期不延续、变更不申报和个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长期不验收的问题。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全市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全市辐射环境安全,现就全市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延续、变更等工作
各县区环保局,要严格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加大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延续和申请督办检查力度,确保相关存在问题尽早解决。工作中,各单位要注重加强服务和业务指导,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把关和现场检查,并认真填写现场登记表,切实提高申报材料和系统申报的合格率。(过期名单详见附件1)
二、加快本辖区内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结合辐射安全许可证督导检查工作,切实摸清本辖区核与辐射建设项目履行竣工环保验收情况底数。对本辖区核与辐射建设项目至今未履行竣工环保验收的单位,告知相关法律责任,努力提高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率。
各县区环保部门于2016年3月底前,将本辖区核与辐射建设项目至今未履行竣工环保验收的单位名单电子版,报市局辐射科。(核技术运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需要提交的材料详见附表2)
三、强化法制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各区县环保局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对未批先建、久催不验收、许可证过期多次催办仍无效果等问题,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确保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联系人:邵美玲 联系电话:3652375
邮箱:qhdhbjfsk@163.com
附件:1.《辐射安全许可证》过期单位名单
2. 核技术运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需要提交的材料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