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赵县人民医院违反规定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通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27       发布机构:市卫健委(市爱卫办)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       索引号169/2016-230415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市直有关医疗单位:

现将冀卫办妇幼[2016]1号文《关于赵县人民医院违反规定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通报》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区组织相关管理和签发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出生医学证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人口的法定医学证明,是新生儿获得国籍和申报户籍的法定医学依据,是《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律证件。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市个别县区和医疗保健机构在《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认识度不高、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管理不严密等问题。一些机构或人员甚至违规违法发证,扰乱了正常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秩序。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质量,现强调如下:

一、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要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第一责任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要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签发人员要相对稳定,遇有岗位调整时,新上岗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就位,确保《出生医学证明》规范管理和签发的信息准确、真实。

三、要广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和管理规定,让群众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有关要求。同时,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信息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指导产妇及其家庭成员做好新生儿姓名等准备,自觉申领。

四、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法律法规的学习。要熟悉工作流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提供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擅自篡改出生信息、倒卖、变造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追究并严肃处理。

请各县、区认真组织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于2016129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科,市卫生计生委自20162月起对全市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逐一进行专项督导检查。联系电话:3633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