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8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秦人社〔2018〕114号       索引号59/2018-113854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秦人社〔2018〕114号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有关
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方便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慢性病患者就医购药,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现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评审次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二类门诊慢性病每年评审两次。自2018年开始,每年分别于上半年和下半年组织两次申报评审。上半年申报递交材料时间为每年5月10日至5月31日,下半年申报递交材料时间为每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上半年申报评审通过的,自当年7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下半年申报评审通过的,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无起付标准,上半年申报评审通过的,参保人员按慢性病病种享受半年支付限额,下一年度享受全年限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二类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100元,每人每年只负担一次。上半年申报评审通过的,当年新申请病种与原有病种年度限额合并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如下表,下一年度按《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秦政发〔2016〕39号)实行年度限额管理。
上半年申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二类慢性病年度限额表
原有病种
上半年新申报病种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类
400
二类
1200
一类
一类
800
一类
二类
2000
二类
一类或二类
2400
2018年暂按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二类门诊慢性病的病种及评审标准执行,2018年上半年申报递交材料时间为6月1日至6月20日。
二、取消两家定点医疗机构限制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二、三类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须持社会保障卡选择市内具有门诊慢性病统筹支付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异地安置人员选择安置地国家统一公布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申请门诊慢性病每月评审一次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申报第一、二类门诊慢性病,每月评审一次,医疗保险待遇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14日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