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18 发布机构:市应急管理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176/2016-101347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安委办,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安委办,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安全生产专家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保证专家客观、高效、有序的开展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秦皇岛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18日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聘用列入市级安全生产专家库的人员。
第三条市安委办负责市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和专家日常管理及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条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聘用列入市级安全生产专家库的人员。
第三条市安委办负责市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和专家日常管理及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章专家的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可根据工作情况续聘。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分为: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卫生、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建筑、消防、特种设备、交通运输、电力、法律等专业组。
第五条专家的聘任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愿参加专家组工作;
(二)掌握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熟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熟悉相关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发展状况,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评价师双执业资格),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或5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在其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不同工作环境的要求,深入基层、企业一线开展工作,年龄不超过60周岁(资深专家除外)。
各专业专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比例要在50%以上。对于技术性人才稀缺的行业和领域,经市安委办同意,个别专家在有关学历和技术职称等方面可放宽条件,破格进入专家组。
第六条专家的聘任程序:
(一)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县区安委办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推荐以及本人自荐;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愿参加专家组工作;
(二)掌握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熟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熟悉相关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发展状况,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评价师双执业资格),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或5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在其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不同工作环境的要求,深入基层、企业一线开展工作,年龄不超过60周岁(资深专家除外)。
各专业专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比例要在50%以上。对于技术性人才稀缺的行业和领域,经市安委办同意,个别专家在有关学历和技术职称等方面可放宽条件,破格进入专家组。
第六条专家的聘任程序:
(一)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县区安委办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推荐以及本人自荐;
(二)市安监局各业务科室(大队)推荐;
(三)由本人如实填写《秦皇岛市安全生产专家登记表》(见附件),并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含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评价师证书)复印件,经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安委办;
(四)市安委办根据聘任条件和实际需要,经审核后决定是否聘任。决定聘任的,颁发《秦皇岛市安全生产专家聘书》。
第七条市安委办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专家组,临时增补专家。新增补专家应该满足第五条的要求,并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市安委办根据聘任条件和实际需要,经审核后决定是否聘任。决定聘任的,颁发《秦皇岛市安全生产专家聘书》。
第七条市安委办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专家组,临时增补专家。新增补专家应该满足第五条的要求,并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专家的职责
第八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是:
(一)发挥专业所长,履行聘用职责,对委派单位负责;
(二)参与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的制订及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预测;
(三)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工作,参与事故案例的编写工作;
(四)参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行政执法工作;
(五)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许可证审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核(评审)、安全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论证等工作;
(六)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调研等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工作,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七)参与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经验交流活动,负责总结梳理各自单位先进经验和优势安全技术,指导同类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一)发挥专业所长,履行聘用职责,对委派单位负责;
(二)参与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的制订及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预测;
(三)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工作,参与事故案例的编写工作;
(四)参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行政执法工作;
(五)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许可证审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核(评审)、安全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论证等工作;
(六)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调研等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工作,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七)参与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经验交流活动,负责总结梳理各自单位先进经验和优势安全技术,指导同类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八)完成市安委办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专家应当自觉遵守如下工作守则:
(一)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二)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遵守回避制度,接受正当回避要求;
(四)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和考核,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积极反馈参加工作和活动情况。
第九条专家应当自觉遵守如下工作守则:
(一)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二)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遵守回避制度,接受正当回避要求;
(四)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和考核,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积极反馈参加工作和活动情况。
第十条 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专家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对签署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因过错给委托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专家在执行任务时遇到事故隐患较大、危险性较强等紧急情况时,专家应当及时建议、指导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处置事故隐患,采取相应的紧急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专家在执行任务时遇到事故隐患较大、危险性较强等紧急情况时,专家应当及时建议、指导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处置事故隐患,采取相应的紧急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
第四章专家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组建部门专家库。
第十三条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使用专家时,应优先从本部门专家库中抽取。如不能满足需要时,向市安委办提出申请,由市安委办在市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使用专家时,应优先从本部门专家库中抽取。如不能满足需要时,向市安委办提出申请,由市安委办在市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市安监局各科室(大队)使用专家时,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从市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抽取。市级专家不能满足要求时,优先从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或我省其他地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中聘请。
第十五条 专家执行任务时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活动。如受到邀请,应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专家的工作津贴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列支。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专家使用单位负责支付专家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完成委派任务的工作津贴。
第十五条 专家执行任务时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活动。如受到邀请,应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专家的工作津贴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列支。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专家使用单位负责支付专家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完成委派任务的工作津贴。
第十七条 专家工作津贴标准为地面作业200元/天,井下作业300元/天,津贴的领取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专家工作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安监局班子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市安委办每年对专家进行考核,考核主要依据专家参与指定活动的次数、完成任务的质量、科研成果水平、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难题的价值、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考核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
第十九条 市安委办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方面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市安委办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方面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市安委办应当及时研究解决或者向有关部门反馈。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工作优秀或有较大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安全生产领域有理论创新,能够帮助安监部门改进监管方式方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的;
(二)开展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研究,科研成果国内领先,能够提高某行业安全本质水平的;
(三)参加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同时”审查、安全生产执法时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积极协助企业采取措施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四)对事故抢险救援做出较大贡献的;
(五)参与事故调查期间,能够协助安监部门迅速进行事故定性,查清事故原因的;
(六)年度考核优秀的。
(一)在安全生产领域有理论创新,能够帮助安监部门改进监管方式方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的;
(二)开展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研究,科研成果国内领先,能够提高某行业安全本质水平的;
(三)参加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同时”审查、安全生产执法时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积极协助企业采取措施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四)对事故抢险救援做出较大贡献的;
(五)参与事故调查期间,能够协助安监部门迅速进行事故定性,查清事故原因的;
(六)年度考核优秀的。
第二十二条 表彰方式
(一)全市通报表扬;
(二)推荐担任省级安全生产专家;
(三)根据贡献大小,颁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二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办进行约谈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一)在执行工作任务时,疏忽大意,作出有失公正结论的;
(二)与受指派任务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参加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时,不认真负责,不能客观、公平、公正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的;
(四)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组织活动的。
(一)全市通报表扬;
(二)推荐担任省级安全生产专家;
(三)根据贡献大小,颁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二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办进行约谈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一)在执行工作任务时,疏忽大意,作出有失公正结论的;
(二)与受指派任务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参加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时,不认真负责,不能客观、公平、公正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的;
(四)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组织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因身体、工作或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专家的;
(二)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有关活动的;
(四)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三同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中,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客观实际,做出虚假结论的;
(五)在执行任务时收受贿赂,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一)因身体、工作或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专家的;
(二)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有关活动的;
(四)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三同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中,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客观实际,做出虚假结论的;
(五)在执行任务时收受贿赂,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泄露执行任务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
(七)在执行任务时,为本人或亲属谋取利益的;
(八)由于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九)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七)在执行任务时,为本人或亲属谋取利益的;
(八)由于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九)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十)市安委办认为应予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专家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同时在树先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安全生产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管理和使用等工作,有关事宜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秦皇岛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秦安办〔2011〕47号)同时废止。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专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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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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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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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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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
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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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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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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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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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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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及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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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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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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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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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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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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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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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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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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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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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工作
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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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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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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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委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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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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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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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特别是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价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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