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卫生计生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1       发布机构:市卫健委(市爱卫办)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       索引号169/2016-183549

委机关各科室、市卫生执法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活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要求,我委制定了《秦皇岛市卫生计生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秦皇岛市卫生计生委      

2016421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秦皇岛市卫生计生委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三条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科室和执法监督所中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为执法全过程记录主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

第五条 全过程记录坚持以文字记录为主,影像记录为辅的原则。对调查取证、审查与决定、送达与执行各环节坚持以文字记录为主。对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询问(听证)方式的;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的;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的;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七条 市卫生执法监督所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音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制作,执法文书应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制作的内容全面,程序合法、格式规范,充分体现严肃性和统一性。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同步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半年,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阻碍执行公务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的可长期保存。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音像资料是保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复议或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确因工作需要查阅记录资料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综合监督科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定期对执法记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音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音像资料存贮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