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4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政办字〔2018〕81号 索引号58/2018-1452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气象探测是气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经济社会发展、防灾减灾、生态环境保护、国防和科研及人民生产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9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市气象探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气象探测工作
气象探测是指对云、降水、风向、风速、气压、气温、地温、湿度、日照、蒸发、太阳辐射、能见度、天气现象、大气成分等要素的观察和测量。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各县区要加强对气象探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本区域气象探测设施布局方案,落实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用地,鼓励全社会开展气象探测活动。市气象局负责全市气象探测工作的行业监督和业务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并共同推进农业、林业、国土、水利、环保、交通、电力、旅游等专业气象探测。新建气象探测设施应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定期进行维护,确保气象探测资料准确可靠。
二、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近年来,全市已有5个国家级气象站因探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而被迫迁移,部分气象站受周边树木、建筑影响直接导致日照、风力等重要气象要素观测不准确。气象探测环境变化对气象要素影响巨大,需要长期保持稳定。我市部分气象资料直接参与国际气象资料交换,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质量不仅直接关系天气气候预测预报和气象服务的准确性和针对性、影响到气象防灾减灾成效,而且还关系国防安全、国家声誉和形象。
各县区必须切实提高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统筹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尽职履责。各级气象部门要将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备案,各级相关部门要将备案资料作为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规划部门要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纳入城乡规划;国土部门要严格把好项目用地审批关;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污染行为执法力度;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做好气象探测设施的无线电频率协调工作。凡是可能影响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审批前应主动听取气象部门意见,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开展任何干扰气象探测的工程建设或其他活动。对于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需搬迁气象台站的,应按程序报经省气象局批准后方能实施,搬迁和新建气象台站所需费用全部由工程单位或者当地政府承担。
三、加强气象资料汇交共享
从事气象探测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所获得的气象资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相关规定向省气象局进行汇交。市气象局负责规范管理我市气象探测资料的汇交、归档、共享和服务等工作,协助省气象局明确气象探测资料的汇交范围、汇交方式、共享手段、资料使用和信息服务等。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探测资料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积极为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相关预报预测服务。
四、落实保障措施
各县区要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和维护项目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建立常态化的部门联合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保障气象探测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各级气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公众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认识,着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