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城市区(县城)道路“三车”非法营运、规范行业“三车”营运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10-17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       索引号119/2016-162400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取缔城市区(县城)道路“三车”非法营运、规范行业“三车”营运的通告

 

为优化道路交通环境,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不断提升秦皇岛旅游休闲城市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161015日起至2017331日,在全市开展取缔城市区(县城)道路“三车”非法营运、规范行业“三车”营运专项行动。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非法营运“三车”在城市区(县城)道路上行驶

禁止非法营运“三车”(人力三轮车,电动、燃油三轮和四轮车,以下简称“三车”)在各县(区)、开发区、北戴河新区所有城市区和县城道路上行驶。

二、残疾人轮椅车及特殊行业“三车”通行规定

(一)残疾人代步轮椅车通行规定

1.残疾人在用“三车”统一编号牌于20161031日前作废,由市残联全部收回;2016111日起,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残疾人代步轮椅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2.2016年11月1前购买的残疾人代步轮椅车,符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技术标准》(GB129952006)和《电动轮椅车》(GB/T12996-2012)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后,方可上路行驶。

3.2016年11月1,残疾人新购代步轮椅车选择符合《电动轮椅车》(GB/T12996-2012)规定的车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后,方可上路行驶。

4.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代步轮椅车,残疾人代步轮椅车可附载一名陪护人员,不得载客营运。

(二)老年电动轮椅车通行规定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驾驶的电动轮椅车应符合《电动轮椅车》(GB/T12996-2012)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后,方可上路行驶。

老年人驾驶的电动轮椅车可附载一名陪护人员,不得载客营运。

(三) 特殊行业“三车”通行规定

1.2016年12月31前,邮政快递、桶装水配送行业在用“三车”严格按照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强特殊行业“三车”及残疾人代步车管理的通知》要求上路行驶。

2.邮政快递、桶装水配送等特殊行业,应按照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强特殊行业“三车”及残疾人代步车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本行业实际,选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新型替代车型(如小型油电、气电或纯电动密闭货车)在20161231日前进行车型转换,也可以在国家强制标准《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技术要求》正式出台后,选择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车型,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3.未登记备案的邮政快递、桶装水配送等特殊行业,在国家强制标准《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技术要求》正式出台后,可参照该标准选择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车型,由主管行业部门备案,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4.居民小区垃圾清运使用的三轮车,必须依法登记注册,按照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上路行驶。

三、残疾人在用“三车”回购、补偿

残疾人在用“三车”回购、补偿办法,按照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残疾人轮椅车主帮扶保障方案(试行)>的通知》执行。

四、“三车”的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改、拼装)、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动、燃油三轮和四轮车;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许可证》的电动、燃油三轮和四轮车,可在场(厂)区、景区、居民小区等封闭区域内道路上行驶,不得在用于公众通行的道路上行驶,销售企业不得作虚假宣传,误导市民购买用作代步工具。

五、违法处理

20161015起,公安、质监、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三车”非法营运和违法生产、销售行为从严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监督

希望广大市民增强安全出行意识,自觉抵制危害人身安全的驾乘行为,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三车”,并欢迎对违法上路行驶的“三车”进行举报,举报电话:3969090

 

201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