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6 发布机构:市国资委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00035729-6/2024-366
秦国资办字〔2024〕17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秦皇岛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24年第13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监管企业及所属子公司、托管企业严格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7日
秦皇岛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监管企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9〕19号),参照《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冀国资字〔2019〕158号),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出资人的调控要求,根据企业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因素,对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工资总额预算应纳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 按照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出资人依法调控、全面加强监督”的收入分配体系要求,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工资分配管理权,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
(三)工资总额预算要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充分结合全员绩效考核制度,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坚持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同向联动,全面落实职工工资“能增能减”。
(四)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市国资委按照“控高提低扩中”原则调控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合理调节企业负责人薪酬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监管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合理调节所属子企业之间、企业内部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
第六条 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做好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和考核等工作,建立以工资总额预算目标为中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企业内部工资改革方案及工资分配中的重大事项,应征求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向全体职工公布,依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工资总额分级管理
第七条 市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等情况,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同时,将监管企业总部职工工资总额预算列为重点管理内容。
第八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监管企业,根据市国资委管理制度和调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依照办法科学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的监管企业,根据市国资委有关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并科学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
第十条 监管企业根据所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按照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要求,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指导所属子企业、托管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做好预算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及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第三章 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指标挂钩。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三年企业工资分配出现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经市国资委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管理。
第十三条 主业处于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在主要与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挂钩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与营业收入增加、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等指标挂钩。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贡献和经济效益,结合所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工资总额预算可以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十四条 公益类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的指标挂钩,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公益性业务的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结合收入分配现状、所处行业平均工资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监管企业及所属子公司,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改革推进情况,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第四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六条 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分为企业负责人部分与职工部分。
企业负责人工资预算总额包含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车补及通信补贴等。按照现行薪酬管理制度进行顶格预算管理,并按照市国资委党委会认定的年度及任期考核结果据实清算。与企业职工部分工资总额独立核算,不得相互借用预算额度。
职工部分工资预算总额由预算基数和预算变动额两部分构成。预算基数为上年度实际发生额。预算变动额主要由本年度人员增减、普遍性增减需求等构成。除企业负责人外,中层及以下人员职务晋升原则上不作为调整工资总额的基础条件,监管企业需严格按照市国资委核准的内部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职数确定享受相应职级待遇人员,不得超配管理人员职数、提级享受薪酬待遇以及兼职就高取酬。
第十七条 职工部分工资总额预算与企业上年度经济效益挂钩,经济效益核算口径与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核算口径一致。
企业上年度完成考核目标、经济效益增长的,本年度职工部分工资预算总额可与企业经济效益保持同步增长。其中,增利企业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8%;减亏企业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5%。企业上年度扭亏为盈、经济效益大幅上升、人力成本增加不影响企业本年度经济效益的,可适当提升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最高不超过12%。
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5倍,且未出现增利或扭亏为盈的,本年度职工部分工资总额预算额度不得增长;实现增利或扭亏为盈的,本年度职工部分工资总额可以增长,但增长幅度在上述增幅基础上适当下调;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上不得新增绩效工资。
企业上年度未完成考核目标、经济效益下降的,本年度职工部分工资预算总额适当下调。减利(正值)企业下降幅度不超过3%;增亏企业下降幅度不超过5%。企业由盈转亏或经济效益大幅下降的,应加大工资总额下降幅度,但原则上不超过10%。
上级部门对行业企业职工薪酬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在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的对标情况合理调整。企业劳动生产率以及其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与同行业水平对标差距较大的,应当合理控制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九条 监管企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重大项目建设、重大科技创新等特殊事项的,经市国资委认定后可对工资总额预算额度予以适度支持。
第二十条 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机构)、新建(扩建)重点项目的,规模较小、人员较少企业增人、减人对工资总额影响较大的,可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预算,不得以其他形式单列。
第二十一条 监管企业以当年预算为基础,按照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全员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工资总额清算。清算完成后,按照市国资委要求提交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五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监管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在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结果基础上,按照“由下而上、分级编制、上下结合、逐级汇总”的程序,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总部工资总额预算,生产型企业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监管企业应加强实际管理子公司、托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子公司、托管企业工资总额进行严格调控。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按市国资委要求备案或者核准。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动态监控。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督促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四条 监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市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高于调整前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四)其他特殊情况。
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按市国资委要求复核或者重新备案。
第二十五条 监管企业按市国资委要求提交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后,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对各监管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和工资总额专项审计报告,参照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和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清算核查以及问题纠偏工作。
第六章 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管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以全员绩效考核制度为核心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第二十七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全员绩效薪酬管理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强化全员绩效考核,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支持企业按照《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和《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逐步提高其薪酬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八条 监管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二十九条 监管企业内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企业应加强人工成本监测预警,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监管企业应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增加企业发展的持续性。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时,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增长;出现亏损时,缩减福利性项目。
第七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监管企业不得违规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违规超提、超发行为的企业,应当清退超发额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市国资委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市国资委将对其工资总额预算从严调控,并责成监管企业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监管企业,出现违反国家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的,市国资委将责成监管企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将其工资总额预算由备案制管理调整为核准制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委加强与人社、财政、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部门的协同,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检查。对工资总额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企业,市国资委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监管企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职工收入分配情况应当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每年定期在部门和企业公示栏上,将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秦国资规〔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