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职工医保政策问答(五)

发布时间:2024-06-20       发布机构:市医保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       索引号ylbzj/2024-249

  1.我市参保职工住院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职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为4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6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800元,起付线不区分本统筹区就医和异地就医。

参保职工在本市、省内及北京市、天津市直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标准以上合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为在职职工95%,退休职工96%;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在职职工92%,退休职工9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在职职工87%,退休职工92%

省外(不含我市京津直接定点医院)起付标准以上异地就医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报销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为在职职工90%,退休职工91%;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在职职工87%,退休职工9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在职职工82%,退休职工87%

 

2.我市市本级参保职工大病保险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职工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当年11日至1231日。调入、新参保等年度内缴费职工待遇享受时间从缴费当月至当年1231日。参保单位或职工每年1月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一次性缴清当年职工大病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

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具体比例为:10万元以下为90%10万元(含)至20万元(含)为92%20万元以上为95%。省外(不含京津直接定点)异地就医报销比例降低5% 。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