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8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秦政发〔2018〕18号       索引号58/2018-095320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2018108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秦皇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四个加快”“六个扎实”“三个扎扎实实”的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速政府职能转变。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凝心聚力、干事创业,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在市委领导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发扬钉钉子精神,周密谋划、用心操作,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及市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政府全部工作之中,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解决广大人民关心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坚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带头尊崇宪法和维护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构建职能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四)坚持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我市实施办法,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症;发扬唯实求真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走好新时代的群众路线,努力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发扬雷厉风行、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工作作风,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扎实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党组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的决定,加强对全市经济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和其他党组成员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和其他党组成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机关日常工作;市政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秘书长和其他党组成员开展工作,并接受秘书长领导。
十、市长在外学习、出国访问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一、各委员会、各局、各办公室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密结合秦皇岛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奋力开创新时代全面建设沿海强市、美丽港城和国际化城市新局面。
十三、市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四、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十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依法严格市场监管,规范市场执法,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六、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十七、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构建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八、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推进绿色化发展。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政府法制机构要说明协调过程,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
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不缺失,文件合法有效。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市政府决定、命令,以及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者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二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坚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民主决策中的作用,不断丰富民主决策形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市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地方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并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会签;涉及县区政府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舆情研判,做好应对预案,并以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八、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三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规定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机制
三十二、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市政府各部门重大涉法涉诉事项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包联重点信访案件,定期接访约访下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八章 提高行政执行力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意识,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政府内部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切实提高行政执行力。
三十八、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重大事项、重要工作由市长安排和统筹调度;市政府日常工作,属于市政府分管领导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领导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由市长明确一位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相关分管领导配合。
强化主办部门责任制。涉及多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经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相互沟通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说明协调过程,列明分歧所在,提出倾向性意见和理据,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必要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其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审议。
各部门应建立不同层级的直接沟通协调机制。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时,被征求意见部门应及时书面回复意见。
三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完善工作落实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要按要求向市政府报告进展情况。
四十、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实行工作督查制度。市政府领导要通过深入基层调研、现场办公等形式,督导工作落实。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通报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的落实情况,确保政令畅通。深入推进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督查+问责”联动机制,对督查中发现的作风不实、效能低下、工作不力、违法违纪等行为严肃追究问责,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实行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制度。
四十二、市政府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市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重要决策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报请省政府和市委批准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制定加强市政府党组自身建设的意见和措施,市政府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研究由市政府党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决策部署,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也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的相关部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国家、省驻秦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会议精神及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法规草案,审议市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年度学法计划,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和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同志列席,并可邀请市民代表旁听。根据议题内容,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
四十五、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十六、专题会议由副市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也可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召开。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有关问题。
四十七、市长碰头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负责人列席。市长碰头会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在外学习、出国访问期间可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碰头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听取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秘书长关于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及重要工作安排的汇报。
研究部署市政府阶段性重要工作。
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十八、提请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为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要认真审核,层层把关。会议议题涉及到部门之间不同意见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先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提交会议讨论。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九、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相关领导、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签发;市长碰头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编发备忘,由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督查督办和落实情况考核,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五十、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进行报道的,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必要,报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审定。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年度计划,经秘书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后,报请市长审定。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决定召开的,须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贯彻省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由市政府部门召开。
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相关的部门参加。市长出席的会议,可安排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其他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一般不得要求县区政府和分管部门以外的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确需参加的,按有关规定报批。邀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出席会议,须报市长批准。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规模,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其他应参会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会,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专题会议、市长碰头会其他应参会人员不能参会,须向市政府秘书长或负责的副秘书长请假。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六、上级机关发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发文机关、文件内容和市政府领导分工呈送市政府领导批示。市政府领导批示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转办、督办。
阅批公文一般按照市政府领导排序,由前往后依次呈批。涉及多位市政府领导且时限特别紧急的公文,或者阅知性公文,可分呈市政府相关领导批示,排在前面的市政府领导作出需要贯彻落实的批示后,再将其批示回传已经阅批过的市政府领导。
上级机关发市委、市政府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按市委批办意见转呈市政府领导批示后,返回市委办公厅办理。
五十七、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要注重质量和时效,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确保文件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决策部署和市政府要求,符合秦皇岛工作实际,依法合规、主体鲜明、文风端正、务实管用,并严格控制篇幅。严格按程序报送公文,不得多头报送。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五十八、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单位事项的,在报送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经协商后仍然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九、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阅批公文一般按照市政府领导排序,由后往前依次呈批。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转办、处理。
六十、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六十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定、政策措施以及需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
六十二、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和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事项,由市长签发。
六十三、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市政府领导审批后,转市委办公厅按程序报批。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凡属重要政策性文件或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报市长签发;属于市政府分管领导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涉及其他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须请市政府有关领导会签,由市长签发。已经会议讨论决定的,经市长、市政府分管领导授权,可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后,转市委办公厅办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联合发文,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后,转市委办公厅按程序办理。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属市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由市政府秘书长核报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发文。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六十四、严格执行市政府文件前置审核制度,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提前10个工作日送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市政府办公厅应批转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前置审核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并列会审议。未经前置审核的,一般不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六十五、加强对市政府发文的统筹,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减少临时性发文。对未列入市政府年度发文计划的事项,一般不予发文。确需发文的,要从严把关并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向市政府报批。除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主要领导明确要求发文外,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一般不予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或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六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绝不搞小圈子、小团体,绝不妄议中央,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确保政令畅通。
六十七、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市委的领导, 实行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市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全口径预算草案,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向市委报告的重大事项,须向市委报告。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外出离开本市,应事先向市委报告,并提前2天报省委值班室、省政府值班室。参加省委或全省性重要会议活动除外。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秘书长和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外出离开本市,经市长同意后,呈报市委书记批准。市政府领导实行工作循环补位制度,确保工作不断档。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离开本市,应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请假,报经市长同意后,呈报市委书记批准。
七十、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七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七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自觉践行“三严三实”,不断健全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七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坚持依法用权、正确用权、干净用权,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基层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坚持惩防并举,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把握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坚持学以致用,加强调查研究,勇于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七、市政府领导要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安排警车带路,不搞边界迎送,工作餐具备条件的一律安排自助餐。
七十八、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外,市政府领导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字、作序,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九、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和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北戴河新区管委适用本规则。
八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523日市政府印发的《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秦政〔2013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