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外事和商务局关于《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12 发布机构:市外事商务局(市投促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 文号: 索引号000357691/2024-284
秦皇岛市外事和商务局关于《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市外事和商务局起草了《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服务和管理的通知》。目前,我局正在进行审查工作,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保证立法质量,现将《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社会各界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请社会各界充分发表意见。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电邮或者传真至市外事和商务局,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12日。
联系电话:0335-3433906
传真电话:0335-3433800
邮箱地址:qhdswjbgs@163.com
通信地址:秦皇岛市友谊路78号秦皇岛市外事和商务局
秦皇岛市外事和商务局
2023年12月12日
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服务和
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提振汽车市场,助力稳定经济基本盘和保障改善民生,加强对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服务和管理,保障二手车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和《河北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22〕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对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服务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设立条件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市、县(区)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登记(营业执照)。
(二)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三)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工作
(一)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
(二)注册登记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经纪、拍卖、鉴定评估企业五类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时,在经营范围中应注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汽车销售”“二手车经纪”“二手车拍卖”“二手车鉴定评估”等经营类别及相关要求事项。
三、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所需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表(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生成)。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备案企业对提交的材料承担法律责任。
(二)备案流程。
1.新注册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两个月内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http://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注册账号并录入企业备案信息。已取得营业执照,本通知下达之日前未备案的企业,应当在通知下达之日一个月内补录备案。
2.企业持备案资料到市外事商务局申请备案,资料需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市外事商务局“线上审核信息、线下审查资料”,对符合备案要求企业,予以备案。
4.已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经营情况发生变更的,自登记注册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进行变更,并向市外事商务局提交说明。
5.已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备案的,商务部门撤销其备案。
四、加快活跃二手车流通
(一)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
(二)对已备案并审核通过的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及时组织纳税人升级开票软件,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三)对于车管业务服务网点办理新车注册登记、二手车过户、免检车核发合格标志等业务,非本“服务站”开具的相关发票,经复核后,正常为机动车所有人办理相关业务的,不得拒绝办理。
(四)汽车销售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五)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
(六)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五、规范二手车交易发票监管
加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监管。二手车交易市场为本市场内从事二手车直接交易个人、二手车经纪公司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只能为本企业销售自行收购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拍卖只能为本企业拍卖成交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纪公司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六、加强对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
二手车流通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进一步规范我市二手车经营行为和经营秩序,促进我市二手车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一)商务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政策;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负责督促企业在线填报二手车交易信息并按要求汇总上报;鼓励支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按照商务部《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11144 -2015)相关标准升级改造。
(二)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依法查处打击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发现的治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交易走私、非法拼装、盗窃、抢劫等违法车辆,依法规范办理车辆转移登记,为群众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提供便捷的服务。
(三)行政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依法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进行登记注册。
(四)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依法查处二手车交易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税务部门主要负责二手车交易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范企业依法纳税,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进行指导和管理,查处违法违规开具发票、偷逃税款等行为。
(六)构建诚信监管长效机制。各级商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将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纳入部门诚信体系建设,按照职责范围依法采集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及时予以公开,供社会查询和应用。
(七)建立行业监管督察机制。相关部门要建立二手车管理督察机制,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规定,积极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和二手车流通专项整治,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二手车流通市场环境,优化公平竞争营商环境。
七、本通知文件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23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秦外商发规〔2022〕69号)同时废止,待国家、省出台新的二手车流通政策,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