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2       发布机构:市外事商务局(市投促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       文号:       索引号000357691/2023-239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拍卖业务许可部门和拍卖行业监管部门,省拍卖行业协会,有关拍卖企业: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126号),持续优化拍卖行业营商环境,扎实做好拍卖业务审批和监管工作,结合厅《关于做好拍卖业务委托下放许可事项衔接 规范拍卖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商规字〔2020〕2号,以下简称《委托下放通知》)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

在全省(除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范围内实行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制事项包括:1.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2.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3.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办理企业法人或分公司负责人、地址、注册资本、名称、股权变更事项;4.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市级公物拍卖业务许可;5.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省级公物拍卖业务许可;6.拍卖企业申请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增加文物拍卖业务。

二、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办理程序

拍卖企业或分公司申请办理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事项有两种选择:一是按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二是按一般程序办理。

(一)告知承诺制办理程序

1.提交申请。拍卖企业或分公司申请办理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事项,如能对固定办公场所、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董事会(执行董事、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公司的股东)决议(决定)、修改后的企业章程等相关申请材料作出书面承诺,除填写《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一式两份)外,仍按照《委托下放通知》要求填报网上信息并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2.审查决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拍卖业务许可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地拍卖业务许可部门)、省商务厅进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对拍卖企业或分公司提交的《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将加盖所在地拍卖业务许可部门印章或省商务厅进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印章的《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一份)交付企业保存,并依法送达《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申请材料或网上信息填报不齐全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收到补正材料后,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信息推送。所在地拍卖业务许可部门、省商务厅进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推送至省商务厅、有关市和雄安新区拍卖行业监管部门、省拍卖行业协会。

4.现场核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拍卖行业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地拍卖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在许可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存在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告知行政许可决定部门,依法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并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核查反馈。所在地拍卖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核查信息书面反馈至所在地拍卖业务许可部门,增加省级公物和文物拍卖业务的应反馈至省商务厅进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

6.违诺处理。所在地拍卖行业监管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将申请企业或分公司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一般办理程序

适用一般办理程序的情形包括:申请企业或分公司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申请企业或分公司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且信用尚未修复等。按一般程序办理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事项,应根据《委托下放通知》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程序办理。

三、有关要求

(一)所在地拍卖业务许可部门不得将审批业务委托至其他行政机关执行。所在地拍卖行业监管部门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不得将监管、信用记录、信用公示等任务再委托至其他行政机关执行。

(二)所在地拍卖业务许可部门及拍卖行业监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请将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于1225日前报送厅(流通处)。若人员发生变化,应在人员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

(三)每年1月15日前,所在地拍卖业务许可部门要向厅(流通处)报送上一年度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情况;所在地拍卖行业监管部门要向厅(流通处)报送上一年度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日常监管核查情况及违诺失信处理情况。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通知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附件: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

河北省商务厅

2022年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