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外事和商务局履职行权规程公示
发布时间:2023-10-31 发布机构:市外事商务局(市投促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 文号: 索引号000357691/2023-235
编号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市外事商务局 | |||
事项名称 | 1.对餐饮经营者未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对餐饮经营者未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的处罚; 2.对餐饮经营者未引导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的处罚; 3.对餐饮经营者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强制标准的食品的处罚; 4.对餐饮经营者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5.对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的处罚; 6.对提供外送服务的餐饮经营者未建立健全相应的服务流程的处罚; 7.对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未明示促销内容、降低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的处罚; 8.对餐饮经营者未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制度的处罚; 9.对餐饮经营者未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机制的处罚。 | |||||||
管辖范围 | 秦皇岛市 | |||||||
履职依据 | 【法律法规】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同意,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
1.第七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贯彻节约用餐、文明用餐标准。 2.第八条 餐饮经营者应引导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3.第九条 餐饮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强制标准的食品。 4.第十条 餐饮经营者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应按规定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5.第十二条 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6.第十三条 提供外送服务的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服务流程,并明示提供外送服务的时间、外送范围以及收费标准;根据消费者的订单和食品安全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设备,按时、按质、按量送达消费者,并提供相应的单据。 7.第十四条 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 餐饮经营者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前做好原材料储备及服务准备工作,依照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促销活动期间,餐饮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 8.第十五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人员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结果应当通知投诉者。 9.第十六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程序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 1-9.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定规定】 秦编〔2014〕31号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主要职责为:“受市商务局委托,负责对全市成品油经营、商业特许经营、商业单用途预付卡发售、零售商促销行为、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家庭服务业、拍卖、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对外经济合作等商务领域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国家、省商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 |||||||
履职流程 | 办理环节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责任科室 | ||||
立案 | 经初步了解案件后,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
| 市商务综合 执法支队 | |||||
调查取证 | 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搜集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拍照录像等 |
| 市商务综合 执法支队 | |||||
审查 |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等 |
| 市外事商务局办公室 | |||||
决定 | 制作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 |
| 市商务综合 执法支队 | |||||
送达 | 送达相关文书,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 |
| 市商务综合 执法支队 | |||||
追责情形 | 1.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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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3433817 3.纪检监察投诉:市纪委驻市外事商务局纪检组,电话:3433900 | |||||||
法定救济途径 | 1.不服处罚决定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不服处罚决定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向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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