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外事和商务局履职行权规程公示
发布时间:2023-10-31 发布机构:市外事商务局(市投促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 文号: 索引号000357691/2023-234
履职行权规程
编号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市外事商务局 | |||
事项名称 | 1.对家电维修从业人员不具备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的处罚; 2.对家电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从事特约维修的家电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的处罚; 3.对家电维修经营者未向消费者出示上岗工作人员配制职业资质标识的处罚; 4.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前未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时未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发票的处罚; 5.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维修活动无关的领域的处罚; 6.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存在规定禁止行为的处罚; 7.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发现同一品牌、类型或批次的家电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未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8.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使用和销售的配件和耗材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 | |||||||
管辖范围 | 秦皇岛市 | |||||||
履职依据 | 【法律法规】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已经2012年3月9日商务部第6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1.第四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从事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电工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执证上岗。涉及特种作业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其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进行相关安全责任培训。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质量合格的作业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具。 2.第五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 家电维修经营者从事特约维修,须取得商标权人授权,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获得授权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其被授权范围内提供维修服务。 3.第六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通过企业互联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本企业维修服务人员身份资质查验,应为上岗工作人员配制职业资质标识,要求在岗工作时佩戴或向消费者出示。 4.第七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尊重消费者选择。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发票。维修服务凭证应如实填写维修服务项目、维修详细情况、维修服务质量责任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5. 第八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与维修活动无关的领域,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6.第九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 (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 (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 (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7.第十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发现同一品牌、类型或批次的家电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报生产者、销售者,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8.第十一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使用和销售的配件和耗材,其质量、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1-8. 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三定规定】 秦编〔2014〕31号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主要职责为:“受市商务局委托,负责对全市成品油经营、商业特许经营、商业单用途预付卡发售、零售商促销行为、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家庭服务业、拍卖、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对外经济合作等商务领域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国家、省商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 |||||||
履职流程 | 办理环节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责任科室 | ||||
立案 | 经初步了解案件后,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
| 市商务综合 执法支队 | |||||
调查取证 | 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搜集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拍照录像等 |
| 市商务综合 执法支队 | |||||
审查 |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等 |
| 市外事商务局办公室 | |||||
决定 | 制作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 |
| 市商务综合 执法支队 | |||||
送达 | 送达相关文书,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 |
| 市商务综合 执法支队 | |||||
追责情形 |
| |||||||
监督方式 | 1.业务咨询:3433817 3.纪检监察投诉:市纪委驻市外事商务局纪检组,电话:3433900 | |||||||
法定救济途径 | 1.不服处罚决定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不服处罚决定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向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