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8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减税降费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55号       索引号000357333/2023-1338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现将延续实施有关企业所得税政 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二、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 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 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 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 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 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 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 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 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 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 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 户为准。 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 在 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本公告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 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四、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 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 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执行至 2027 12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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