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8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减税降费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52号 索引号000357333/2023-1336
为继续支持公共交通发展,现将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 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
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 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
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 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 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
商业设施用地。 三、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 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 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 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 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
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 统。 四、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 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