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8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减税降费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50号 索引号000357333/2023-1334
为继续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现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 贸市场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
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 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 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
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办理经营主体登记, 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 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
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 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
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 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 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 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 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公告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