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8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减税降费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48号 索引号000357333/2023-1333
为继续支持国家商品储备,现将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
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 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房产、土地,是指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用于办
公、仓储、信息监控、质量检验等经营及管理的房产、土地。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
糖、肉 5 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 备企业。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
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子) 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 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
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批准。 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
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 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