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05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减税降费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43号 索引号000357333/2023-1331
现将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允许先进制
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
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规定认定的高 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 门确定。 二、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 5%计提当期
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 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 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
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 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 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 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五、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 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 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
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 部销售额
六、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 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 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 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