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30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减税降费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 2023年第42号 索引号000357333/2023-1330
为继续鼓励创业创新,现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 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
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 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 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
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 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
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 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 另行发布。 本公告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
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 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 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
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 科技园,以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认定的国家 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 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 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