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30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减税降费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国发〔2023〕13号 索引号000357333/2023-13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 每月 1000 元提高到 2000 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 1000元提
高到 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 2000 元提高到 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 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
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3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 超过每月1500元。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 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 2023 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
2023年8月28日